各学院、部、处、办、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做好我校办公用房统计报告工作,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历年统计报告数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1、范围: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2、内容:超面积标准配置办公用房;违反规定租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借用办公用房;一人多处占用办公用房、功能用房由个人单独使用。
二、有关政策
1、面积标准。本次统计工作,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规定的标准。即正厅级30平方米/人,副厅级24平方米/人,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
双肩挑人员按照行政职务核定用房面积。
教师技术人员如果与行政人员同一房间办公,用房标准一律按照9平方米/人执行。
2、本次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2014年标准,本标准是限定配置的最高标准,不是必须达到。已符合标准的,不得借机扩大办公室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本标准采取调换、合用或增加办公室人员等方式进行整改。
3、办公室不允许与功能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文印室、保密室等)以及教学科研用房(包括科研室、实验室等)混在一起。
三、空置及腾退房间的处理办法
空置及腾退的房间,在规定范围内如无新的安排,则一律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统筹调配使用。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次工作负总责。要全面准确掌握各项要求,严禁擅自放宽标准,自定附加政策。要严格政策标准,清除盲区,巩固成果,防止漏报、瞒报和反弹等情况出现。确保办公用房统计报告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对照《通知》规定的工作任务和相关政策认真开展复查和整改工作,如实上报信息,不得瞒报、漏报。
3、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办公用房监管机制,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凡单位由于人员变动、机构变动导致单位办公用房调整、面积改变等问题,需要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4、各单位要在2024年12月18日前完成填报工作,将相关表格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公用房管理科(主楼730室),表格电子版发送至642451526@qq.com。
联系方式:
屈腾宇 55190395(主楼730) 18846189725
于泓洋 55190395(主楼730) 13936642279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