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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4-11-11点击:

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结合《东北农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东农校发[2017]4号)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管理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强化公用房的监督管理职责,按规定做好房产出租、处置、调配等事项,指导、监督各单位做好房产管理,推动公用房管理提质增效。

(二)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公用房承担具体管理责任,明确房屋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公用房规范化管理。

二、自查自纠内容

(一)超面积标准配置办公用房;

(二)一人多处占用办公用房、功能用房由个人单独使用;

(三)调离或退休人员违规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

(四)未经批准出租公用房;

(五)闲置公用房;

(六)其他违规占用公用房情况。

三、有关政策

(一)面积标准。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规定的标准。即正厅级30平方米/人,副厅级24平方米/人,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其他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详见《东北农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东农校发[2017]4号)文件。

(二)本次自查自纠要严格执行2014年标准,本标准是限定配置的最高标准,不是必须达到。已符合标准的,不得借机扩大办公室面积;超过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本标准采取调换、合用或增加办公室人员等方式进行整改。

(三)办公室不允许与功能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文印室、保密室等)以及教学科研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等)混在一起。

(四)调离或退休人员不得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为调离或退休人员提供办公用房,也不得在本校其他场所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办公用房;在办理完调离或退休手续后,原单位办公用房1个月内腾退;兼任职务的兼职单位办公用房在免去兼职后1个月内腾退。离退休后返聘任职的,原单位办公用房需按时腾退,接收其返聘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办公用房。承担上级批准的专项任务时,须先将原单位的办公用房腾退。承担专项任务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专项任务承接单位提供临时办公用房,专项任务结束后,临时办公用房1个月内腾退。

(五)各单位应当加强房产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在核定面积内使用房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产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安全使用。

(六)严格控制房产的出租行为。对于确需出租的房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租。经批准出租的房产不得转租转借。

(七)加强处置管理。各单位房产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擅自拆除、破坏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空置及腾退房间的处理办法

空置及腾退的房间,在规定范围内如无新的安排,则一律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统筹调配使用。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全面准确掌握各项要求,严禁擅自放宽标准,自定附加政策。要严格政策标准,确保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对照《通知》规定的工作任务和相关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如实上报信息,不得瞒报、漏报。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办公用房监管机制,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凡单位由于人员变动、机构变动导致单位办公用房调整、面积改变等问题,需要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各单位请在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填报工作,将《公用房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公用房管理科(主楼730室),表格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邮 箱:qutengyu@neau.edu.cn

联 系 人:屈腾宇 于泓洋

联系电话:55190395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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